各学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和《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校行发学生字[2011] 10 号)的规定,现对2022-2023学年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测评工作组织机构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部署、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测评工作日程安排
(一)2023年9月5日—9月8日,各班按照学校规定,经班级全体同学民主推选成立班级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协助辅导员对班级测评工作制定详细的日程安排,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并准备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2023年9月9日—10月6日,测评小组成员对本班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各班学生根据本办法在学生管理系统里面进行自评,自评前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先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附件1)作为草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组织各班测评小组的人员进入综合测评管理,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评议、审查学生测评总分进行评定,然后辅导员对测评小组核查的学生进行测评结果评定。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综合测评用户使用手册》(附件8)。
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并处理公示期间学生的申诉。
(三)2023年10月7日—10月9日,各学院按照综合奖学金评定文件,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并公示3日。
(四)2023年10月10日,在综合奖学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附件2)和《2022-2023学年度学生综合奖学金获奖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件2对应表格也可从系统直接导出),经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确认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各学院在10月11日前将申请特等综合奖学金学生的《湖南师范大学特等综合奖学金申报表》(附件6)、《2022-2023学年度特等综合奖学金申报学生汇总表》(附件7)申报材料电子档发送至邮箱:xgbjgk@126.com,纸质档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教育管理科316室,联系人:李斯,电话:88872050。
(五)2023年10月12日—10月15日,各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各学院的获奖情况统计数据后,组织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综合奖学金登记表》(附件4)。
(六)2023年10月16日—10月25日,按规定时间将《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湖南师范大学综合奖学金登记表》(附件4)交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盖章,盖章后由学生工作部(处)返还各学院,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存入学生档案袋中。
各学院到学生工作处审查盖章的时间安排如下:
10月16日: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地理与科学学院;
10月17日:文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10月18日:医学院、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10月19日:外国语学院、商学院、世承书院
10月20日:数学与统计科学学院、工程与设计学院
10月23日:旅游学院、历史文化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10月24日:生命科学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
10月25日: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七)2023年11月-12月,各学院在财务系统里填写奖学金发放表格,由学工处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财务处审核,学校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将综合奖学金款项打入学生绑定的中国银行账号中。
(八)2023年11月-12月,学院组织获奖学生填写荣誉证书后,按学校安排到校长办公室盖章。盖章时间具体安排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长办公室商定后通知。
三.测评工作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关系人才培养导向和学生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院长、书记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各学院要正确解读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学生成绩的主导性,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导向功能。
(二)测评工作必须确保测评过程透明、民主、公开,确保测评结果公正、合理。做好评选工作信息公示制度,学生对本人的测评提出疑异或申诉,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受理和答复。学生有权向学校任何一级负责单位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
(三)为确保本学院各个年级班级测评标准的规范和统一,各学院学工办确定1名老师作为综合素质测评专员(原则上为学工办主任),对各个测评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测评的相关条款解释。
(四)作为测评加分的佐证材料及证书的有效时间跨度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特殊情况经学院认定后方可作为测评依据。
(五)各学院要以日常教育教学为平台,通过奖学金的评选,在学生中树立品学兼优等各类先进典型,不断助推我校奖学金工作的全面提升。
(六)为保证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日程安排,有序地开展工作。在测评和评奖评优中如有疑问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可致电教育管理科,电话:88872050。
(七)本通知及相关表格、文件可以在学生工作部星网的“通知文件”下载。
(八)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结束后,请2023年11月10日前上交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工作分析总结报告1份。报告要平实,不说空话、套话,注重数据分析和对比分析,既有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现状的分析,要有对测评工作经验的梳理和总结,也要有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对策及建议等。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9月4日